必須採取行動的距離

直航船舶,當發現應讓路船舶顯然未依本規則採取適當措施時,亦可單獨採取措施,運轉本船以避免碰撞。

二、不論任何原因,應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,發現本船巳逼近至僅賴讓路船之單獨措施,不能避免碰撞時,應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

這裡指的是,經常提及的直航船最後階段的行動,應該採取最佳避碰操作,建議的適當距離在英國海事局(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)推薦的是3海浬,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的建議是2海浬。這浬的距離指的是,兩條船船之間的相對距離,同樣的距離,在不同的相遇情況之下,會有不同的碰撞距離。

  • 對一個追越船來講(OVERTAKING),如果兩條船的船速,只有23節的差距,那2 到3海浬的距離,就會需要半到一個小時的時間,才會到達可能的碰撞區域。
  • 對於對開的船隻來說(END-ON),如果兩條船有三十節的相對速度,那這兩三海浬的距離,只能有64分鐘的時間,就會到達碰撞區。
  • 在前面追越的情況裡,本船的行動,如果在可能的碰撞時間前半個鐘頭,似乎是太早了一些。
  • 但是對於後面對開的情況來講,在碰撞前610分鐘,才要採取行動,又顯然是太晚。

所以我們應該了解,這裡他們所推薦的兩到三海浬的距離,作為最後必須採取行動的距離,指的應該是交叉相遇的情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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