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種例外情況,直航船可以向左轉向-25
下面的論證,牽涉到船隻的迴轉性能與船副的目測方位的能力,留給特別聰明的去研究。
理論上,有兩種例外情況,直航船可以向左轉向,以避免碰撞。
- 第一個例外:橫越的讓路船,在碰撞的可能區域,可以通過直航船的船頭,直航船如果右轉,等於是去追撞通過船頭的讓路船,可能的碰撞部位,會是在讓路船最脆弱的機艙部位,造成重大損失。此時,直航船可以向左轉向,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,以避免碰撞。,
- 第二個例外:是當橫越的讓路船,在碰撞的可能區域,具有碰撞直航船船舯部位的可能,這時直航船使用左舵,以減輕對本船最脆弱的船尾,碰撞的力道;
”船艏向的改變,只有在舵角使用後,並經過兩倍船長的前進距離後,才會明顯”。如果沒有把兩倍船長無法動彈的前進距離(Wheel Over Point),考慮進去的話,不可能在實際的操船上,產生足夠的回轉(下圖左邊兩個碰撞情形)。從前面的第一個例外,讓路船船頭的相對方位減少(下圖左上角紅線的方位變化),已經從左舷減少到零,可見他船有通過本船船頭,向右航行的趨勢,但是碰撞時,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正在緩慢減少,尚未歸零。(下圖左上角藍線的方位變化,也就是讓路船船尾的相對方位,尚在本船的左舷),此時本輪應該使用左滿舵,以避免本輪追撞他船船艉。第二個例外: 當讓路船船頭的相對方位,穩定不變,尚未歸零,從左舷接近本船的船舯(下圖左下角紅線的方位變化);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正在緩慢增加 (下圖左下角藍線的方位變化);採取左滿舵的避碰行動,有助於減少碰撞角度,在理論上是正確的。
觀測他船的方位變化的通則是,最好抓它船船艉方位,相對方位變化量要大於其原始的相對方位,才不會有碰撞危機,見第五章。同樣的,在碰撞的最後階段,本輪至可能的碰撞區域,只有四倍船長的前進距離時,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變化緩慢,就是預測著碰撞的發生。那讓路船船艉相對方位的變化,要多少才夠呢? 不論任何船隻,在最小到碰撞距離時(DTC= 7倍船長前進距離),避免碰撞的底線,應該要做最少24度的轉向,見第三章。
- 本輪至可能的碰撞區域,只有四倍船長的前進距離時,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變化緩慢,但是不論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緩慢變大,或是緩慢變小,經由以上的討論,本輪的選擇,都是向左轉向最好。
- 如果碰撞距離少於直航船的兩倍船長,我們把兩倍船長無法動彈的前進距離(轉折點),考慮進去的話,直航船的用舵轉向,實際上是沒甚麼作用。因為舵效實際上是,船體下流體的壓力場變化,太晚用舵,流體的壓力場會受到它船船體的影響,尤其是在接近一條大船時,不可靠的太近。我們看看左上圖的情形,它船如果夠大,它船船頭經過時,會產生交互作用,本船船頭會被向右推開,這就與本船的意願不同,似乎是,配合大船向右轉較佳。左下圖的情形,本船很可能沉沒,非常危險,應該極力避免。
- 如果碰撞距離大於直航船的四倍船長,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緩慢變大,直航船向右轉向,應該是合理的行動。但是我們要考慮本迴轉性能,是否能夠快速的產生迴轉速率,例如油輪散裝船就比貨櫃等高速船的迴轉半徑小,表示其迴轉速率快,可以更快的產生迴轉。另一個操船的要素,就是風向水流的作用,向上風上流舷轉向快,向下風下流轉向慢,在靠泊時的常識,卻是資遣船副的盲點。
讓路船船艉的相對方位,緩慢變小,直航船停車,爭取碰撞時間,是個不錯的選擇。
要停車還是右轉,要看當值船副船長,對目標相對方位的掌握,是否正確。
- 如果碰撞距離大於直航船的六倍船長,要看雙方是否有足夠的迴轉半徑,如果讓路的橫越船較本輪為大,直航船直接右轉,應該是合理的行動,因為碰撞後果本輪較為慘烈,況且它船的操縱不易,對本(小)船的觀測困難。如果橫越船為小型漁船或補給船,本輪應該鳴放氣笛警告,因為小船只要有半海浬,就可以完成迴轉,本船可能要一海浬以上,才能適當的迴轉避讓。
我們可以參考,發生碰撞的案例。理論上如果沒有目測方位的能力,是沒有可能,從容的了解,他船是否有通過本船船頭,向右航行的趨勢。即使能夠冷靜處理,承受極大的壓力,來回確認ARPA與瞭望方位是否改變,也可能忽略了,近距離避碰,兩船的碰撞距離的重要性,距離夠向右轉,距離不夠向左轉。可見,我們的能力是環環相扣的,沒有事先的了解,警急時,只會慌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