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航船的行動  法規面-24

避碰規則_第十七條直航船舶之措施
一、(1)當兩船中之一船應讓路時,他船應保持其航向及航速。
(2)直航船舶,當發現應讓路船舶顯然未依本規則採取適當措施時,亦可單獨採取措施,運轉本船以避免碰撞。
二、不論任何原因,應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,發現本船巳逼近至僅賴讓路船之單獨措施,不能避免碰撞時,應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
三、動力船舶於交叉相遇情勢中,依本條第一項第(2)款規定採取措施,以避免與另一動力船舶碰撞時,如環境許可,不應朝左轉向,因他船在本船左舷。
四、本條之規定,並不解除讓路船舶之讓路義務。

直航船的行動

  • 在8-4海浬的範圍,當讓路船開始行動時,直航船應保持航向航速(當兩船中之一船應讓路時,他船應保持其航向及航速。第十七條 一項、第(1)點)
  • 在4-2海浬範圍,當互見時,如果讓路船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,來遵守這些規則,直航船可以單獨採取行動避免碰撞。(直航船舶,當發現應讓路船舶顯然未依本規則採取適當措施時,亦可單獨採取措施,運轉本船以避免碰撞。第十七條 一項、第(2)點),但是這樣子的避讓行動,並不是強制性的。
  • 在2-1海浬範圍,當在任何情況時,直航船發現太近,以致單憑讓路船單獨行動,無法避免碰撞時,它必須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(不論任何原因,應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,發現本船巳逼近至僅賴讓路船之單獨措施,不能避免碰撞時,應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第十七條 第二項)。此時為直航船的義務,它必須採取最有助於避免碰撞之措施。
  • 直航船舶,當發現應讓路船舶顯然未依本規則採取適當措施時,亦可單獨採取措施,運轉本船以避免碰撞,如環境許可,不應朝左轉向,因他船在本船左舷。第十七條 第三項:直航船舶,如環境許可,不應朝左轉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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